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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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20年5月15日起诉之日起,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074元,由原告负担20000元,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3074元。二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