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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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峰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蚁族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峰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安徽峰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贝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与《合同履行变更协议书》; 二、被告安徽贝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峰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90312.5元; 三、被告安徽贝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峰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5375元; 四、驳回原告安徽峰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04元,由原告安徽峰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152元,由被告安徽贝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7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