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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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汉尧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西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汉尧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本金9850000元; 二、被告青海汉尧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罚息257665.21元,并以9850000元为基数,按15.4%支付自2020年9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罚息; 三、被告青海汉尧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60000元; 四、被告西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青海汉尧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西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汉尧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06元,由被告青海汉尧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