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5执63号 被执行人王龙英缴纳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2405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龙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2月9日移送立案执行,要求强制执行罚金4000元及违法所得2417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冻结谭永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涉案款项28170元(该款实际所有人为王龙英)。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划拨谭永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涉案款项28170元。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将罚金4000元,违法所得24170元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2405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吉2405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