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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0000元; 二、被告***、重庆平茂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162803.25元(被告***已赔偿的40000元扣减后,还应当赔偿122803.25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平茂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792元,原告***、***、***、***、***共同承担85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