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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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金40665.08元;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1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