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方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4民初653号 原告:浙江方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晓华,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 原告浙江方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方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浙江方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炯炯 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沈梦娣 |
| 裁判日期 | 2020-0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