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截止2019年3月13日的欠款本金19797元及自2015年8月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7元及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