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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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第吉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淳德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淳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第吉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6664元、违约金20000元。 二、被告重庆淳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成都市第吉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12936元。 三、被告重庆淳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第吉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诉讼代理费13000元、差旅费4286元,合计17286元。 四、驳回原告成都市第吉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13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共计2598元,由原告成都市第吉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重庆淳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4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