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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涪陵辣妹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对被告重庆市涪陵辣妹子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截止2019年7月18日的借款本金360000元、利息3396.48元、复利22.23元;以及以借款本金36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按年利率5.568%计算的利息及复利。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X号房屋(产权证号为303房地证2006字第01440号)的拍卖、变卖、折价价款在上述债权以及以借款本金36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至2020年2月19日止按年利率5.568%计算、2020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8.352%计算)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在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以及以借款本金36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至2020年2月19日止按年利率5.568%计算、2020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8.352%计算)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2元,减半收取3376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人民币5896元,由被告重庆市涪陵辣妹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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