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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9832190.58元; 二、被告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支付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7年7月21日为16243731.27元;自2017年7月22日起以本金29832190.5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为实现上述第一、第二项债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对权属被告新凯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位于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亩林权[林权证号:湘林证字(2014)第113603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新凯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为实现上述第一、第二项债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对权属被告桂林新凯骅木业有限公司的位于全州县枧塘乡狮子坪41555.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全国用(2013)第01091436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在3365970元内优先受偿;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桂林新凯骅木业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对被告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1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72480元,由被告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对被告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应负担的前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前述费用后,有权向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