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市建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绿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1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2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