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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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本溪溪源实业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中心医院 东营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448082.93元(包括医疗费3045.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误工费29277元、护理费6047.4元、残疾赔偿金22073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270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618.56元、交通费11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457元,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担39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