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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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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2500.48元(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69.75元×112日=7812元、误工费213.29元×112日=23888.48元、交通费8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70669.99元(58309.99元、营养费30元×90日=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22日=660元、内固定取出费9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请汇入兰陵县人民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的账号20×××22,并注明本案案号“(2019)鲁1324民初1915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负担56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负担465元、被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负担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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