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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保险金144652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路产损失赔偿保险金66898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施救费16000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因车上人员受伤造成的损失405125.02元(222621.5元+182503.52元); 五、驳回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四项共计632675.02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至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账户(户名: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账号:16×××5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70元,减半收取5285元,由被告负担5064元,由原告负担2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570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6-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