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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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罚息137836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5月20日止,2019年5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