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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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市国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财产,金额以1059900元为限。 二、上述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扣留、提取,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三、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逾期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