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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本金34381.35元、利息3889.14元、违约金1945.96元,合计40216.45元,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以实欠信用卡透支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支付律师费6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41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2.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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