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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县龙腾实业有限公司龙腾宾馆、紫金县龙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从其歌曲库中删除上述172部案涉作品; 二、被告紫金县龙腾实业有限公司龙腾宾馆、紫金县龙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644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0元,被告紫金县龙腾实业有限公司龙腾宾馆、紫金县龙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其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