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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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孟鑫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6日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孟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