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高新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高新分行偿还截止2018年11月6日的分期本金609805.91元和利息335898.8元,并以分期本金609805.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高新分行支付2018年11月7日至实际偿还日的利息(具体数额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高新分行核算为准)。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高新分行有权以抵押物宝马牌X5黑色越野车(车牌号为陕A872SX、车架号为5UXZV4C53D0G52139)实现抵押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试验区西安高新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45元和公告费260元,由二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二被告应将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