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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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西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太原市盛杰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文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山西汾西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9元,由原告山西汾西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