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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立翔慧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欠款3864801.83元; 二、被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立翔慧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98101.04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立翔慧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新疆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4062902.87元,被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4518296.54元,给付标的4062902.87元,案件受理费42986.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9.9%即38644.75元,原告深圳市立翔慧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1%即4341.6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