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阿拉尔市峰诚包装有限公司 新疆宏信佳诚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阿拉尔市峰诚包装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新疆宏信佳诚包装有限公司加工费190760元; 二、被告阿拉尔市峰诚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宏信佳诚包装有限公司违约金16813.93元。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阿拉尔市峰诚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起诉标的24万元,支持标的207573.93元,占起诉标的的86%,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即686元,由被告负担86%即4214元,同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