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省阳春市信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8)粤1781民初96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8)粤1781民初96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广东省阳春市信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损失4843.44元给阳西县陈亮宇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四、驳回阳西县陈亮宇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997元,由阳西县陈亮宇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负担9529元,广东省阳春市信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70元,由阳西县陈亮宇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负担9691元,广东省阳春市信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