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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借款本金59982.68元、费用1919.67元、利息1817.26元(计算至2021年2月5日),合计63719.61元;及2021年2月6日以后由本金产生的利息及费用,随本结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7元及保全费6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书自规定履行之日起,申请执行有效期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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