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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吉利陶瓷有限公司
江西世纪新贵陶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并案被告)江西世纪新贵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并案原告)***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25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679元。

二、驳回被告(并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9)赣0924民初1743号案件受理费10元、(2019)赣0924民初1763号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20元,由原告(并案被告)江西世纪新贵陶瓷有限公司、被告(并案原告)***各承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标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若到期未履行,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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