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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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利陶瓷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西吉利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9175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72元,被告江西吉利陶瓷有限公司承担42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标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若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