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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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瑞彩印有限公司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金瑞彩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90898.94元、复利410.2元【上述利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1月13日止,此后的利息、复利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不超过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江西金瑞彩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金瑞彩印有限公司已登记抵押的抵押物【以2017年12月25日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编号(2017)南湖市监抵押(登)字第30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江西金瑞彩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金瑞彩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20元,由被告江西金瑞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