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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万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翼城支公司在交强险的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内赔偿原告***124529.45元,支付被告***垫付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