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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司法解析
类型 应诉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来安县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2021)皖1122民初810号

张宝军:

本院已受理上诉人饶凤勇与被上诉人张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开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并在庭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代理词。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五、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依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生效的裁判文书。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六、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流程信息将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内容除外。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本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登录审判流程信息查询账户时的身份验证依据;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登录验证码。自完成身份信息采集、核对后,本院开始向你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如果你中途退出诉讼,经本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你和你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

(摘录)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特别提示:

案件查询等事务可登陆本院门户网站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或致电12368语音平台查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来安县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2021)皖1122民初810号

张宝军:

本院已受理上诉人饶凤勇与被上诉人张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开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并在庭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代理词。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五、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依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生效的裁判文书。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六、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流程信息将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内容除外。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本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登录审判流程信息查询账户时的身份验证依据;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登录验证码。自完成身份信息采集、核对后,本院开始向你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如果你中途退出诉讼,经本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你和你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

(摘录)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特别提示:

案件查询等事务可登陆本院门户网站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或致电12368语音平台查询

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注:本联存卷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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