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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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明市宇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03民初2121号 原告:三明市宇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邵子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三明市宇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三明市宇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三明市宇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曾佑勃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余秋琳 书记员王冰琴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