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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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洛阳市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市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014年6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原告(反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市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83337.73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市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419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负担。反诉费987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市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579元,原告(反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负担23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