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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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双鸭山北方升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