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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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城支行贷款本金3965000元,利息1453908.91元(截止2019年7月20日),本息合计5418908.91元;2019年7月21日起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城支行对匀房他证都匀字第××号明确的产权证号为匀房权证都匀字第××号(位于都匀市剑江中路西苑迦南地6号楼E栋1单元2层1号住房)、匀房权证都匀字第××号(位于都匀市斗篷山路269号黔南汽车商贸城2栋1层13、14号商业用房)房产享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6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