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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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凯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安凯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60007.5元及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49638.06元,并按年利率4.75%计算支付原告从2019年8月1日后至全部价款本金支付完毕时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61元、由被告***承担5448元,原告贵州安凯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部分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贵州安凯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