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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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典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省花海旅业有限公司 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省花海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八百六十九万九千一百一十三元七角六分(¥:8699113.76),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四十三万四千九百五十五元六角九分(¥434955.69); 二、驳回原告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18元,减半收取43509元,由被告贵州省花海旅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