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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攀枝花谊鑫化工有限公司
攀钢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攀钢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攀枝花谊鑫化工有限公司押金(保证金)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攀钢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4
发布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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