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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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玉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莱阳亚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利福特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利福特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莱阳亚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付清所欠货款206425元,并承担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2064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计2231元,由被告山东利福特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