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化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泰州三洋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三洋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3700000元、利息70866.28元(截止2018年11月9日)及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68634元; 二、被告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履行义务后就其代偿部分向被告泰州三洋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31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3316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