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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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87603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9541.65元,合计97144.6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3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