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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61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