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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34247.2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34247.27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滨州供电公司在欠付工程款287011.27元内对上述款项与被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鉴定费50000元,合计73400元,由原告***负担43560元,被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0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