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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丰县正大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东丰县鹏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丰县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东丰县人民法院(2020)吉042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东丰县人民法院(2020)吉042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东丰县正大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东丰县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40.00元,由***、东丰县正大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81.98元,东丰县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58.02元;一审反诉费5,400.00元、鉴定费67,230.00元,合计72,630.00元由东丰县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815.00元,由东丰县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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