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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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康森秸秆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圣源棉业有限公司 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饶县弘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鹤园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饶县弘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计算方式: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5年12月14日,按月利率9.0625‰计算;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逾期借款月利率13.59375‰计算); 二、被告***、***、山东鹤园食品有限公司、东营市康森秸秆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圣源棉业有限公司向其抵押的坐落于广饶县的36120平方米仓储用地,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变价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山东鹤园食品有限公司、东营市康森秸秆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圣源棉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饶县弘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29元,由被告广饶县弘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鹤园食品有限公司、东营市康森秸秆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圣源棉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