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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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新泰润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山东新泰润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李占军、任茜、李喆、李恒瑞在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金11000元。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