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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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万全区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浩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张家口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家口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口万全区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681218.48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本金1597157.56元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本金1681218.48元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31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39931元,由被告张家口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