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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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天地源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沧州程氏永兴枣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扣除已支付的赔偿款45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再赔偿原告***45434元(直接汇入原告***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沧县崔尔庄支行62×××22账户中)。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81829元(直接汇入原告***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沧县崔尔庄支行62×××22账户中)。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376元,由原告***负担6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