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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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勤惠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富勤惠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借款16060元,并自2019年2月20日起到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原告富勤惠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冀E×××××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富勤惠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在提交上诉状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246元,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