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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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涞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天禄名下价值105000元的存款、保险、不动产、动产、债权、股权等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上述财产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张天禄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过户、典当、赠送等,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